解读《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新修订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
2020-07-22 15:47:43

问:今年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2018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行动指南。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起来。2020年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巩固深化的关键之年,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指导,推动《意见》落实落细,不断开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持续推进工作制度化和标准化。在体制机制建设上下更大功夫,按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以实施动态管理为突破,稳步完善创建工作管理体系,推进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在修订《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的基础上,继续修订完善各类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严格规范示范区示范单位考核,推动创建工作提标增效。

二是推动形成创建强大合力。贯彻落实《国家民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和作用,组织开展“和美校园 同心筑梦”等系列活动,凝聚更广泛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力量。

三是及时总结宣传基层创建典型。鼓励基层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方式载体,深入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广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的示范典型和受国务院表彰的模范典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交流互鉴,提升创建工作能力水平,从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问:请您介绍一下新修订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有哪些新变化?

答:2019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意见》,我们修订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测评指标分为7大类20项58条,基础分值100分,设奖惩清单,总分达到90分以上可申报。与原有指标相比,主要有4个变化。

一是突出主题主线。测评指标是细化实化《意见》精神的具体举措,体现了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鲜明特征。测评指标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贯穿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引导示范州(地、市、盟)发挥好带动引领作用。

二是量化考核内容。用具体措施和基本数据来评价创建工作实效,把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分类细化量化。特别是新加入了各族群众对城乡生态宜居环境、民生福祉、创建工作效果的三项满意度指标,进一步推动将创建工作的成效体现在各族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上来。

三是强化基层基础。按照抓基层、强基础的要求,示范州(地、市、盟)要有一定的创建工作覆盖面,确保创建工作重心下沉、提质扩面。同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探索共建联创、协同创建等做法,使规定动作到位,自选动作出彩。

四是完善测评方法。我们创新方式方法,简化工作程序,实行网上提交材料,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做法,由申报单位先行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单位开展测评工作,出具全面客观的评估报告。

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是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抓手。自2012年以来,国家民委共命名了7批1099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新出台的《办法》着力提升命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基层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以往命名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办法》共21条,明确了命名的范围、责任主体、原则、流程、管理等。

一是明确命名程序。体现分级联创、分级创建的要求,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国家级测评指标要求,对市州级地区的评审要求和程序有别于其他地区和单位。

二是理顺模范和示范的关系。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是我国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示范中的先进。示范的创建和命名是过程,是模范的源头活水,起着蓄水池和后备军的作用。按照《办法》,获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将优先推荐为模范。

三是实行动态管理。针对部分地方“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的现象,借鉴文明城市评选方式,《办法》规定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以此激励基层持续深化创建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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